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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明亮盗窃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董明亮,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合作社2015年10月28日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24日因盗窃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7月20日因本案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院批准,于当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明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董明亮在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民族乡政府后的施工工地工棚内饮酒,后董明亮将被害人王某某工地内的一台红外线水平仪、一台水准仪、一捆电缆放到工地内停放的三轮车后斗上,拧动插在三轮车钥匙门上的钥匙启动三轮车,驾车离开。被告人董明亮逃离工地后将盗窃的电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出,后驾驶三轮车前往苏沁地区,当日被告人董明亮在苏沁地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6月18日、9月14日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20]3号、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物鲁全牌三轮车、电缆、水平仪、水准仪在基准日2017年7月19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38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董明亮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明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明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明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明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明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放

                                               检察官助理 陈婧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董明亮现被羁押于额尔古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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