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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明生、李志良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董明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董**组**号。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7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志良,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吸食毒品2013年8月2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2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明生、李志良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董明生伙同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垃圾站边上的山头、宁波路高架桥下、龙湾区“杨梅山”上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其间,被告人李志良及孙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受雇在赌场内从事打皮、理牌、坐角等事务。经查,被告人董明生、李志良参与开设上述赌场期间,参与赌博人员达20人以上。

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董明生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志良在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交警中队门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乙、胡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徐某甲、董某某、周某某、徐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翟某某、汪某某、彭某某、管某某、阿聪(化名)、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明生、李志良及同案犯王某甲、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场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明生、李志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明生、李志良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明生、李志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明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明生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良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明生、李志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明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志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约合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董明生、李志良现均被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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