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董显岗,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2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2018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4日因盗窃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显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显岗窜至**市**医院病房楼,在*楼**病房内盗窃陈某某OPPO Remo手机一部,盗窃陈某甲金立M6手机一部,后又在*楼**病房内盗窃刘某某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案发后OPPO Remo手机已退还陈某某本人;金立M6手机、华为荣耀7手机已被变卖。2020年7月1日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OPPO Remo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金立M6手机驾驶人民币250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显岗窜至**市**医院病房楼,在*楼**病房内盗窃苗某某vivo Y66手机一部,盗窃该手机微信中的现金400元,后该手机被董显岗变卖。2020年7月1日经长葛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vivo Y66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显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显岗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显岗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董显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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