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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晓朋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董晓朋,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号,现住甘肃省岷县**号。2019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7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决城关分局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8月1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晓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晓朋在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诊1号楼八楼神经外一科电梯口附近,趁被害人杜某某熟睡之际,窃得杜某某放在身边充电的苹果7S Plus(128G)手机1部,价值144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晓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晓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晓朋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晓朋虽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晓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晓朋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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