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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晨旭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8〕58号

被告人董晨旭(曾用名董福宇),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静海区,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晨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董晨旭与韩某某、王某甲等五人共同暂住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同泰里3排17号平房内。当晚,五人共同吃饭、饮酒。席间,因琐事董晨旭与韩某某发生争吵,使用空酒瓶相互砸砍对方,继而相互厮打。其间,董晨旭持随身尖刀朝韩某某胸腹部捅刺数刀;王某甲劝阻时,被划伤右侧大腿;董晨旭左前臂被刺伤。之后,董晨旭将被害人王某甲送至静海**医院救治。治疗期间,被害人韩某某也被他人送至该医院急救。董晨旭见状自行离开该院,到河北省廊坊市中国**集团公司中心医院治疗左臂伤势。次日,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董晨旭父亲电话通知其正在陪同民警前往医院抓获的情况下,董晨旭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来。

经鉴定:韩某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胃、十二指肠、空回肠、腹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王某甲右大腿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裤子、T恤等物证;

2.110接处警记录单、病例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5.被告人董晨旭的供述与辩解;

6.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晨旭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晨旭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 民
代理检察员: 刘文钊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晨旭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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