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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晨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Z543号

被告人董晨,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单元**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同年7月29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董晨因赌博需要资金,虚构自己可以打折购买中石化加油卡、充值卡,从被害人任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326550元,所得款项被董晨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5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董晨因赌博需要资金,虚构自己可以打折购买中石化加油充值卡,从被害人陶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290400元,所得款项被董晨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5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董晨因赌博需要资金,虚构自己可以打折购买中石化加油充值卡,从被害人宋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67280元,所得款项被董晨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董晨已退赔被害人任某某、宋某某涉及款项并取得谅解,对被害人陶某某的退赔涉及款项尚在逐月归还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任某某、陶某某、宋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董晨供述;4、辨认笔录:陶某某、宋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达人民币7842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晨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东

 

2020年8月19日

附:一、被告人董晨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506****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卷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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