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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木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董木果,女,景颇族,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51961********,文盲,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秀乡南京**村**村**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木果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董木果以贩养吸,多次从苏邦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后,向吸毒人员石某某、郭某某、龙某某、普某某、岳某、岳麻某、排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并长期在其家中容留郭某某、龙某某、岳某、岳麻某、排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1月13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董木果家中将董木果抓获,从其身上及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5.6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0.64克。同日,董木果协助侦查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苏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木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木果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贩卖,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木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木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木果为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木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5月22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光盘10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随案移送“苏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复印件1份共5页;

_4.被告人董木果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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