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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葛店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该市杨林办事处八市**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该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交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二案后,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疫情”刚解封,市场熔喷布十分紧俏,被告人董某某受杨某甲(另案处理)所托购买熔喷布,遂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陈陆续五次从河南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无合格证的熔喷布,并明知该产品不合格,以30915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董某某973.39公斤,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董某某亦明知该熔喷布为不合格产品仍以47万余元价格转卖给杨某甲,获利16万余元。后该熔喷布经鉴定,结论为: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退赃款1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赃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帐记录、缴款收据、对帐单、手机截图、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陈某某购买熔喷布明细、董某某银行转帐明细、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赵某某、杨某甲、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省纤维检验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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