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3******17,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4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洮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7时许,在洮北区明仁南街**号楼**单元**室的董某家中,被告人董某某持菜刀先后砍其父董某乙 、其母马某某身体数下,致被害人董某、马某萍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乙及马某萍因颈部遭锐器砍创,造成右颈总动脉及颈总静脉离断,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董某凯作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等待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经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院司法鉴定,被告人董某某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混合状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董某凯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情节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马珺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凯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人马某图、张某和、董某宇、董某明、伊某、刘某才、马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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