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2018年4月1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3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7日南漳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8时许,陈某某(男,46岁)到南漳县九集镇美联超市工地向董某乙索要工钱,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多次将工地的电闸断开。11时许,陈某某与董某乙再次因工钱发生争吵。陈某某将工地的空气开关接线扯断,被告人董某甲上前制止时将陈某某踹倒在地,致陈某某倒地受伤。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陈某某右手损伤致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董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董某乙、庞某某证言;4.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文书;5.提取笔录;6.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小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市**县*****村**组,联系电话1580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