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丁某某、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丁某某经共谋,先到山东学习,后一起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北新国际小区4 栋1 单元2704号租房,并各自购买二手苹果手机、电脑等在该房间内经营“薅羊毛”生意 (用公民身份信息、手机号注册微信号在网络平台上试玩游戏,并通过游戏商家的返现获取收益),后丁某某教会易某某“薅羊毛”。因“薅羊毛”需要大量不同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2019年4 月,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告人易某某索要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易某某从非法途径获取200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QQ传给丁某某,董某某又从丁某某电脑上拷走该200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储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公民个人信息打印材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丁某某、易某某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非法获取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丁某某、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丁某某、易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董某某、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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