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乡**村**组,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9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违法,于2013年1月8日被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湖北省秭归县归州**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多家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证件,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证件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其中董某某向王某某出售五套证件,获利人民币5000元;乔某某向王某某出售4套证件,获利人民币4000元。2020年11月25日董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同日乔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经微信好友推送加入王某某,王某某在微信中告诉董某某开设对公账户****。同年7月至9月董某某先后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宜昌染墨商贸有限公司、宜昌*乙商贸有限公司、宜昌*丙商贸有限公司、宜昌*丁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戊商贸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每个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公章、银行对公账户、手机卡和网银U盾。将办理的5套证件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2019年8月20日至9月30日王某某分五次通过微信给董某某转款人民币5****,董某某予以收款。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告诉被告人乔某某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可以赚钱。2019年8月23日至8月28日先后用身份证信息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宜昌*己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庚商贸有限公司、宜昌*辛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壬商贸有限公司4个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手机卡和网银U盾等证件。乔某某将办理好的4套证件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2019年9月4日至9月11日王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给乔**转款人民币4****,乔某某予以收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韩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董某某、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办理相关证件 ,出售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上交了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审前社会调查通过,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837175****;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917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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