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住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5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乡**村,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二人为多年情人关系。被告人于某某对算命、看外病等封建迷信较为信服。
被告人董某某使用1384562****和1884626****的手机号码,先后注册微信昵称为“缘”,并以“缘”微信昵称添加被告人于某某昵称为“年年有余”为微信好友,冒充“大仙”身份和于某某进行交流。同时,董某某推荐经常在一起打麻将的朋友高某某,高某某的闺蜜胡某某到于某某处找“大仙”看外病、算命、聚财等。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董某某通过对高某某、胡某某的了解并取得二人信任后,使用微信“缘”在幕后操纵于某某实施以“破桃花劫、聚财、免灾、救命”等为由,在于某某租住的门市内及胡某某美容院等地,多次组织实施封建迷信活动并向二人索要钱物,于某某收到钱款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给“缘”。在高某某、胡某某看外病时,董某某均以有事为由,找借口离开,从而便于自己操作微信“缘”冒充“大仙”实施诈骗。
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以给被害人高某某、胡某某二人看外病(即看事、破事、聚财、破桃花劫等)为由,多次骗取高某某、胡某某人民币共计一万八千六百余元,其中董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于某某八千三百元,其余款项被董某某非法占有并用于日常支出。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胡某某人民币四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于2020年10月15被逊克县公安局在其住处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身份证一张;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微信截图及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徐某某、关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同。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相华
2021年1月8日
附 :
1.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卷宗材料1册258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证人名单1页;
6. 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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