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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付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81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付某某、惠某某(别名王某乙,另案处理)、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滦镇一饭店内吃饭饮酒,酒后惠某某开着一辆白色无牌照面包车将大家带到小新村其家中,聊天中谈及了中天工地保安队长一事,付某某等人为没当上保安队长,对现任保安队长严某某心怀怨恨。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惠某某、解某某三人,开着面包车在滦镇小新村的几处民房内搜集来几把砍刀后,来到中天工地,三人在工地院内追砍正在值班的严某某,将严某某头部砍伤后逃离现场。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带领付某某、惠某某等人又手提砍刀开车来到中天工地,打听工地将严某某送往哪个医院救治未果,又想将砍伤严某某的监控录像删除,董某某等人在门卫室逼问项目经理李某某和门卫杜某某监控录像密码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董某某让其二人跪在门卫室,言语侮辱,并将两人打伤后离开现场。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等三人手提砍刀再次回到工地,想要彻底销毁之前行凶的监控录像,便用砍刀、铁棍将门卫室内的两台监控电视砸毁后逃离现场。经评估被砸毁的两台监控电视共计价值人民币67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6、辨认笔录及照片、住院病案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6月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监控光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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