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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青岛市**市**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街道**庄**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饮酒后,分别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鲁******号小型面包车沿高密市高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如意饭店西200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8.54mg/100ml,任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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