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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任某某等组织考试作弊、非法提供试题等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枣庄**学校文化路分校负责人,住枣庄市市中区**办事处**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枣庄**学校文化路分校老师,住枣庄市市中区**办事处**北**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枣庄**学校文化路分校老师,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巷**号**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曾用名宋某某,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枣庄市**区**职工,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丁,男,1994年8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宋某乙、马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3月3日、3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教授学员作弊方法的方式,组织在其三人任职的枣庄**学校文化路分校报名培训的参加2019年全国成人高考的学员进行考试作弊,于2019年10月26日下午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数学科目考试期间,在事先建立的用于作弊的“2019高起专高起本”微信群内接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李某某、马某某、宋某乙等人传送的数学考试题目照片,做出考题答案后向微信群内发送供群内考生抄袭作弊,以提高学员考试通过率获取提成盈利。

2.被告人李某某同其妹妹李某甲商量后,于2019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前,代替报名参加该考试的考生李某甲进行考生信息现场审核确认,后考生确认单上的考生照片伪造成被告人李某某的照片。后被告人李某某持该考生确认单及李某甲的身份证等证件,于2019年10月26日到枣庄**南校**考场,替李某甲参加2019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上午场的语文科目考试及下午场的数学科目考试,并在数学科目考试期间通过微信群进行考试作弊,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抓获。

3.2019年10月26日下午,2019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数学科目考试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宋某乙、马某某三人分别带手机进入枣庄**南校考场后,分别用手机拍摄考题照片向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建立的作弊用微信群内发送,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接收试题后做出考题答案向微信群内发送,被告人宋某乙、马某某抄袭答案进行作弊,被告人李某某在作弊过程中被监考人员抓获。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宋某乙、马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某供述,证人彭某某、张某某、宋某某4人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物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子勘验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宋某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宋某乙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且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罪、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张筱璋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电话1866058****)、任某某(电话1866058****)、王某某(电话1866058****)、李某某(电话1866058****)、宋某乙(电话1866058****)、马某某(电话1866058****)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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