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7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室(户籍地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新村**幢**室)。被告人倪某某曾因赌博,于2003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8年8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缪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12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患严重疾病而未执行)。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至3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石匠湾一自建别墅后面房间、盛泽镇广东街86号二楼一房间等处,组织张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以麻将牌牛牛的方式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26440元,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800元。
2020年8月4日至8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缪某某、倪某某经预谋后,在盛泽镇舜渔路153 号无锡市鹏信印染印花厂办事处二楼、盛泽镇盛渔新村三区村40号边一租房、盛泽镇红洲村(6)招善浜75号等处,组织李某甲、沈某某、邓某某等人以麻将牌牛牛的方式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30145元,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660元。
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石匠湾一自建别墅后面房间内,组织张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同日晚上在盛泽镇广东街86号二楼一房间内,组织王某某、蒋某某、易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当日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400元。
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石匠湾一自建别墅后面房间内,组织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10 余人以上述方式赌博,赌资为人民币26440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4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缪某某、倪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渔路153 号无锡市鹏信印染印花厂办事处二楼组织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2020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缪某某、倪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渔新村三区村40号边一租房内组织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800元。
202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缪某某、倪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洲村(6)招善浜75号组织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200元。
2020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缪某某、倪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洲村(6)招善浜75号组织李某甲、李某乙等10余人以上述方式赌博,赌资为人民币30145元,从中抽头渔利66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筒子麻将牌1副(照片)等物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分别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告人李某某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某、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五个月二十天,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能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缪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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