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转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抚宁区抚宁镇东新庄村地里,盗窃李某某放在地里用于灌溉的水泵一个;
2019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卡威汽车零件有限公司门口处,盗窃停放在门口的王某某、张某某电动车各一辆;
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海港区海阳批发市场盗窃曹某某放在市场北侧电动三轮车里的洋葱16袋,经作价价值为1074元;
2019年5月25日或2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抚宁区抚宁镇齐各庄村地里,盗窃杜某某放在地里用于灌溉的水泵一个;
2019年5月30日或5月31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抚宁区抚宁镇齐各庄村地里,盗窃杜某甲放在地里用于灌溉的水泵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关于移送董某某、刘某某盗窃线索的函、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核查董某某、刘某某盗窃线索的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杜某甲、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被害人曹某某被盗洋葱的价格鉴定、对董某某、刘某某盗窃水泵中止价格鉴定的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董某某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董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刘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智利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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