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清河县某某村。2016年10月24日,董某某因聚众赌博,被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11月29日,董某某因聚众赌博,被河北省南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逮执行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临西县某某村。2016年10月14日,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随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在威县**屯镇**村景某某家中召集、联系40余人,利用牌九进行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收缴赌资30600元,董某某抽头渔利数额3000余元。
2020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在威县**乡**村一户人家内,召集、联系20余人,利用牌九进行聚众赌博,董某某、刘某某抽头渔利数额1200余元。
2020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在威县枣园乡**村一户人家内,召集、联系20余人,利用牌九进行聚众赌博,董某某、刘某某抽头渔利数额6万元。
202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董计玄、刘某某在河北省临西县**村一户人家内,召集、联系20余人,利用牌九进行聚众赌博,董某某、刘某某抽头渔利数额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2.人证言:证人(参赌人员)冯某某、吴某、朱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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