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07年12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9日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8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小区**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小区**号。2017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8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区**镇**村**路**号,现住安吉县**路**号**店。2019年8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为进行营销活动,从被告人吴某某处非法获取安吉县**园一期、**苑、**城等安吉40多个小区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00余条,其中包含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共计1000余条。
2、2019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为进行营销活动,从被告人赵某某处非法获取安吉县**府、**苑、**园等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含公民个人财产信息500余条。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将安吉县**园一期、**城等多个小区的公民个人信息赠送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条。
4、被告人董某某为进行营销活动,向刘某某非法获取安吉**府、**园等小区公民个人信息290余条。
5、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为了进行营销活动,从陈某乙(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安吉**园等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条。
6、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向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园等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0余条。
7、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向被告人陈某甲提供**苑、**府等小区公民信息1000余条,其中包含公民个人财产信息4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乙、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远程勘验等笔录;
6.手机勘验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新忠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电话:151********)、赵某某(电话:150********)、陈某甲(电话:133********)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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