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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4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48********,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小区**号楼**单元****门。

被告人姜某某,女,194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48********,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小区**号楼**单元**楼**门。

二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21日以被告人董某某、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6日将案件退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姜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8时许,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上访,二人想找法院主要领导反映诉求,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二人到信访部门反映诉求后拒绝二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因未能达到目的,二人不听劝阻,强行冲闯法院工作人员王某甲等人把守的五楼办公区隔离门,对王某甲等人进行撕扯、辱骂,致王某甲等人受伤。法院工作人员将二人制服后带至留置室,带离过程中二人将法院工作人员的对讲机摔坏,后将留置室的软包皮质撕坏,期间二人持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造成法院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王某甲牙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损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三)证人赵某某、王某乙、张某甲、曹某某、矫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人证言; 

(四)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五)物证:照片22张;

(六)书证: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2份、情况说明2份、抓捕和破案经过;

(七)视听资料:录像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姜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继伟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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