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村**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村**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又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已判刑)在舒兰市法特镇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在法特镇**村**社征地期间,因当地部分村民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征地影响了王某甲施工,王某某与村民产生矛盾。
2013年6月17日13时许,王某某一人前往**镇**村**社施工工地与甘某甲等村民协商无果后回到施工工地工棚内,指使在此等候的顾某甲、齐某某、刘某甲、顾某乙(均已判刑)、刘某乙(已死亡)、王某乙(在逃)、老嘎达(尚未查清姓名、在逃)及被告人孙某某、董某某分坐两台轿车前往施工现场。到达施工现场后,被告人孙某某、董某某、顾某甲、刘某甲手持镐把与在场的甘某甲、甘某乙等10余名村民撕打在一起。刘某甲、齐某某、王某乙、老嘎达在一旁压阵助威并协助孙某某、董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甲右手指外伤已构成轻微伤;甘某乙左眼部及鼻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被告人归案情况、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某、邢某某、王某甲、顾某甲、刘某甲、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甘某甲、甘某乙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刚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孙某乙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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