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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70********,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诉讼代表人董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554098****。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55********,汉族,专科文化,系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号,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系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间房村**小区”项目合伙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土默特左旗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并被该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常某某和土默特左旗**镇云某某(已另案处理)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议定三人按股出资,由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三间房村建设开发**小区(后改名**国际城),并议定协议生效后成立**开发项目部,被告人董某某担任**、被告人常某某和云某某担任**。后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常某某和云某某分工负责,以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三间房村村民签订、履行了《土地征收、置换、转让协议》,获得了土地。**开发项目占地共12.4258公顷,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用于住宅楼的建设和地面硬化。后经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鉴定,住宅楼的建设和地面硬化造成67.9395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向土默特左旗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

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4年8月6日、2018年12月5日对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24日缴纳罚款66.667万元;2018年3月29日缴纳耕地开垦费两笔共计81.297万元;2018年12月5日缴纳罚款1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户籍证明、《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扫描件、《土地征收、置换、转让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据复印件;

2.证人云某某的证言;

3.二被告人的供述;

4.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呼国土发(2018)1256号》鉴定意见;

5.呼和浩特市天晨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67.9395亩改作他用施工建设住宅楼和硬化,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常某某作为该项目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

                  2020年4月21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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