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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康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350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老董”),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2003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叮当”、“叮叮”),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新津县,户籍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2019年7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康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中旬起,被告人董某某、康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黄埔区**街**号“**美容院”101、202房,容留、介绍赵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收取提成人民币50元。

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康某某在上址容留、介绍赵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赵某某、余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董某某、康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19年11月18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含光盘8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19〕1062号《量刑建议书》6份

4.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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