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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与廖某某密谋共同来到肇庆市高新区**市场内物色盗窃目标。被告人廖某某在该市场**美食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婴儿车(车内有婴儿)把手位置悬挂的环保袋内装有手机,遂示意被告人董某某负责在旁望风,由被告人廖某某伸手进入环保袋内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台小米牌Redmi Note8 Pro手机。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将盗得的该台手机交给董某某去变卖销赃。经价格认定,被害人彭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99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在肇庆市高新区**市场内寻找盗窃目标时被群众发现,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20年5月12日

附:

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2.散件贰份共肆页(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贰页)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陆份、换押证壹份;

4.被告人董某某、廖某某现均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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