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2********,汉族,高中辍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常村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28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2********,汉族,初中辍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户籍住址辉县市张村乡**村,现住辉县市**街**家属院**单元**楼*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28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商某某向辉县市公安局报警称通过网络申请“马上金融”APP贷款时,对方以所提交的银行卡号有误,需要交纳“认证保证金”为由诱导商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此笔资金经层层转账后,部分通过张某某的chenlikun8049@sina.com支付宝账户转入其他账户。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董某某的指引下,实名认证了支付宝账号供他人使用。经查,2020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微信名为“钻石”的男子,该男子让董某某为其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转账,约定每使用一次给500至10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6日期间,董某某将自己实名认证后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钻石”用于转账使用,并介绍被告人张某某、郭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向“钻石”提供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用于转账。
董某某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三个支付宝账号供“钻石”使用,其中****@163.com的支付宝号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期间收入260258元,支出260258元;*******@qq.com支付宝账户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期间收入8496594元,支出8496789元;ID为208821272******的支付宝账户2020年9月11日支出4109925元。
张某某配合“钻石”实名认证了四个支付宝账号供“钻石”使用,其中ID 为2088912******的支付宝账号于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期间收入755524元,支出755503元。 ****@sina,com支付宝号,于2020年8月25日至8月26日期间收入7619000.19元,支出7619000.19元。
郭某某帮助董某某实名认证了******@163.com支付宝账号并交给“钻石”使用,该支付宝账户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收入568.8万元,支出568.9万元。
董某某介绍郭某甲办理了卡号为6210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经董某某交给“钻石”使用,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20日,该银行卡账户收入957102.43元,支出957098.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郭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明细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 妤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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