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村**号)。1992年10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放火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1994年10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带董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小区,由被告人董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开锁后进入该小区**地下室,将小区住户董某某在地下室内存放的10瓶贵州茅台酒(遵义机场纪念酒53度500ml/瓶)、2瓶贵州茅台酒(鸡年生肖53度500ml/瓶,均未找到实物)、3瓶贵州茅台酒(狗年生肖53度500ml/瓶,其中2瓶未找到实物)盗走。随后,二人驾车在济南市**庄高架桥下将上述物品卖给收购烟酒等物品的申景山(已做不起诉)。经物价部门鉴定,10瓶贵州茅台酒(遵义机场纪念酒53度500ml/瓶)的价值为人民币29000元。经销售单位出具价格证明,1瓶贵州茅台酒(狗年生肖53度500ml/瓶)的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
2、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带董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小区东南门,后二人徒步进入小区,由被告人张某某在楼梯口望风,被告人董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开锁后进入该小区**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将该小区住户秦某某存放在地下室内的18瓶53度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1瓶贵州茅台酒(飞天43度500ml装/瓶)、2盒东阿牌阿胶(250克/盒,铁盒装)盗走。随后,二人驾车在济南市**庄高架桥下将上述物品卖给申某某。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董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2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4600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董某某处扣押了18瓶假冒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从申某某处扣押了1瓶贵州茅台酒(飞天43度500ml/瓶)、2盒东阿牌阿胶(250克/盒,铁盒装)、10瓶贵州茅台酒(遵义机场纪念酒53度500ml/瓶)、1瓶贵州茅台酒(狗年生肖53度500ml/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光盘7盘_;
6、涉案款物:18瓶假冒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1瓶贵州茅台酒(飞天43度500ml/瓶)、2盒东阿牌阿胶(250克/盒,铁盒装)、10瓶贵州茅台酒(遵义机场纪念酒53度500ml/瓶)、1瓶贵州茅台酒(狗年生肖53度500ml/瓶);作案工具:锡纸二盒、铁质开锁工具一套;赃款人民币2900元;手机(华为mate20,黑色,128G)一部、手机一部(iponexsmax,黑色)、黑色尼桑天籁三厢轿车一辆(车牌号鲁******),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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