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7〕3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大队长,户籍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号楼**室。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3日本院对其刑事拘留,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威海市**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人,户籍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该又因涉嫌行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养殖,户籍地为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房。该因涉嫌行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5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担任中国**威海支队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大队长、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滥用职权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虚报的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海水浴场北养殖海区测绘上报、验收通过,致使其二人骗领国家补偿款人民币283.05万元,并于2017年1月收受张某某感谢款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因他人举报,董某某害怕被查处,于2017年4月将现金人民币30万元退还给张某某。
(二)诈骗罪、行贿罪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9月,为骗领国家对养殖海区设施拆除补偿款,在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海水浴场北伪造养殖海区943.5亩,并于2016年10月骗领国家补偿款人民币283.05万元。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上述帮助,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与杨某某商定后,于2017年1月底从上述补偿款中拿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送给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一人犯数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7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被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羁押于山东省荣成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