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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张某某等盗掘古墓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0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4年11月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01970********,汉族,初识字,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1999年11月9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盱眙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22日、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清照、单亚萍、朱海霞、徐向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召集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一起盗掘古墓,陈某某开车带着董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一起寻找古墓,在天长市**镇**村与江苏省盱眙县**镇**社区**庄交界的天长境内一处农田,四人用董某某事先准备的钢钎插入土中以确认是否有古墓,经确认农田下面确实有古墓,四被告人用卫生纸做标记后离开。约两三天后的一天晚上7、8点钟,由陈某某开车带董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来到先前标记好的农田处,四被告人用董某某事先准备好的铁锹、塑料桶等工具挖掘古墓,挖了两米左右发现3只古代陶罐,古墓已到底,遂停止挖掘,并将挖到的3只古代陶罐带走。后董某某将该3只陶罐以2800元钱的价格卖给周某某,董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每人分得数百元。

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墓葬为战国至汉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5.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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