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5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石家庄**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9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乡**村**街**号,现暂住石家庄市**小区**楼**单元**室,石家庄**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董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家庄**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3日,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室,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董某某,原股东为董某某、康某某,2018年1月股东变更为董某某、康某某、任某某。自成立始,被告人董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西路5号万邦大厦三层等地以收购房屋出售赚取差价为由,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每月支付1至3分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曹某某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石家庄**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会计,负责接受公众资金及返还利息等工作。经审计,报案人36名,涉及投资人41名,报案金额19358000元,返还本金1226000元,返还利息3857450元,报案损失金额14274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宝莉
2019年4月11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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