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朱某某等3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号,现住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广饶县**街道**村,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吸毒人员张某某驾驶被告人于某某的鲁******黑色帕萨特轿车同被告人董某某、于某某、朱某某一起到寿光市**镇购买冰毒,在返回的路上,四人在于某某的车内轮流吸食。后董某某、于某某、朱某某一起到朱某某租住的**花园东区**号楼*单元**室阁楼吸食冰毒。

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容留张某某、于某某、董某某在其租住处客厅内吸食冰毒。

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8月9日晚上、8月12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广饶县**南区**号楼**单元**室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居住于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现居住于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被告人于某某现居住于广饶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