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住**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梁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住**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梁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住**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梁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7日驾驶车辆从**市运输卷烟至**市,20时许,途经**县时被民警查获,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云N*****车内查获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 )卷烟498条、84mm翻盖云烟(紫)卷烟50条、84mm翻盖红河(甲)卷烟100条,共计卷烟648条。另查明,该批卷烟系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共同出资购买运输到保山市,期间由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驾驶的云N*****空车在前面探路,李某甲驾驶的运输卷烟的车辆跟在其后,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经价格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5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瑞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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