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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李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2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枝江市**街办**大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下午至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经事先预谋,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杨某某、王某某、文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大酒店房间内多次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并由被告人赵某某在酒店门口望风,所得嫖资卖淫女和各被告人按比例分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大酒店**房间内先后与嫖客朱某某、蒋某某、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共收取嫖资1200元。 

2、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介绍卖淫女文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大酒店**房间内先后与嫖客袁某某、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共收取嫖资800元。

3、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大酒店**房间内先后与嫖客李某某、夏某某与发生性关系,共收取嫖资70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至长兴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住宿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文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311446****)、赵某某(电话1770717****)现取保候审在家 ;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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