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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甘肃省阿克塞县**镇**路社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苟某甲、苟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巷**号楼**幢**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队**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持事先非法获取的中石油加油卡持卡人白某甲、白某乙的虚假居民身份证及其加油卡卡号,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玉门市清泉乡**加油站,冒充持卡人亲友,编造加油卡丢失需补办的理由,蒙骗加油站工作人员为其补办白某甲名下加油卡二张、白某乙名下加油卡一张,后经二人商议,由李某某持补办的加油卡在四川绵阳、南充等地加油站通过低价吸引过路司机给车辆刷卡加油套现,共获利1万余元后一起挥霍,造成油卡持卡人白某甲损失9309.65元、白某乙损失10086.53元,共计1939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小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取保候审相关材料十页;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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