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杨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村**组**号,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乡**村**组**号,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江油市枫顺乡清华村“木马垭”山上采摘野菜时发现两只黑熊幼崽,便将其带回自己家中饲养。因黑熊幼崽逐渐长大,喂养成本增加,董某某便打算将两只黑熊卖掉。后董某某在“四川特种养殖”微信群里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某,两人达成黑熊买卖协议。2017年6月8日,杨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给董某某,随后董某某将两只黑熊运至南部县交与杨某某,杨某某支付现金6000元给董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将买来的两只黑熊放在自己位于南部县金星太洪村7组的动物救助站内进行饲养。因负担不起两只黑熊的饲养费用,2018年7月杨某某便通过苏某(另案处理)的联系,以39000元的价格将两只黑熊出售给蓬安县“花好月圆”动物园,并将两只黑熊运至该动物园。杨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苏某欠款19000元,其余归自己所得。
经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送检的两只野生动物活体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隶属于哺乳纲食肉目熊科黑熊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蒲倪竹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738389****;被告人董某某联系电话1354175****。
2.案卷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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