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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许,芒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山的被告人杨某某窝铺内查获一支疑似枪支。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枪支是枪支。经查,此枪支为被告人董某某所有,其将此枪支交由被告人杨某某保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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