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街**巷**号。2000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贲县**镇**村**屯)。2000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5月刑满释放。2014年5月23日因嫖娼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灰色美时达牌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路**水泵电机修理部门前,将修理部门前存放的三块水泵底座、一个电机转子盗走(被害人自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次日董某某将盗窃所得赃物出售给流动收购废品商贩,所得赃款210余元被其挥霍。
2.2019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商城建筑工地,将工地内存放的一辆手推车、32个十字卡扣、重约27公斤的螺纹钢盗走,随后董某某将小推车丢弃并将盗窃所得扣件、钢筋出售给流动收购废品商贩,所得赃款13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卡扣、钢筋合计价值人民币245元(被害人自述被盗小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0月20日6时至9时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灰色美时达电动车先后两次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十一路**物业铁西锅炉房附近,将锅炉房院内存放的3根铸铁管头、5根铸铁变径管头盗走。随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分两次销赃至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中十路一家无名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295元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33.59元。案发后上述8根管头被公安机关起获并返还给丢失单位。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正门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大庆市拘留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购销合同、提货单、收据、物品价格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社区证明、价格认证中心工作说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张某甲、邢某甲、邢某乙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叶某某、翟某某、田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大庆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瑭
检察员:李明明
附:1. 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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