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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五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9********,汉族,中专毕业,进城务工人员,无前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小区。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7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0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传奇KTV工作期间伙同徐某某,左某某(二人在逃)多次收取客人消费钱财,而后用虚假充值办理的会员卡进行结账的方式窃取传奇音乐会所钱财,王某某共获利三万余元;2020年6月底7月份,王某某在传奇音乐会所担任超市收银员期间,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收取客人二次消费钱财两千余元私分,而后王某某盗刷其他会员的会员卡进行结账。案发后王某某的家人积极退赃五万元,董某某退赃1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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