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区**路**号,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街**号院,中城建第**有限责任公司副局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8年10月始,被告人董某某在郑州市惠某区**路黄河博物馆院内一租赁办公室内,虚构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在郑东新区的150个公厕工程向外分包的事实,伪造了和**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遂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签订虚假的施工协议收取每个公厕2万元工程保证金为手段,大肆招徕施工单位实施诈骗。
1、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骗取被害人潘某某10个公厕的5万元工程保证金。
2、2018年11月15日、19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田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0个公厕的100万元工程保证金。
3、2018年11月19日、22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田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个公厕的20万元工程保证金,田某某单独向张某某索要好处费10500元。后在张某某知道被骗催要下,董某某将已收取的20万元退还张某某。
4、2018年11月23日、27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吴某某10个公厕的20万元工程保证金。
5、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代表的岳阳中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0个公厕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
6、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某30个公厕的60万元工程保证金。
7、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5个公厕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向陈某某索要好处费1万元。
8、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个公厕的60万元工程保证金。
9、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骗取被害人华某某30个公厕的60万元工程保证金,吴某某向华某某索要好处费7千元。
10、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孙某某20个公厕的40万元工程保证金。
11、2019年3月14日、16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姚某某10个公共厕所的20万元工程保证金。田某某向姚某某索要两条荷花香烟、一只羊、一部价值6750元华为mate20手机,张某某向姚某某索要一条中华香烟。
12、2019年3月18日、19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某20个公厕的40万元工程保证金,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向何某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
13、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骗取被害人齐某某20个公厕的40万元工程保证金,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向齐某某索要好处费1万元和4条黄金叶天叶香烟。
14、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骗取被害人薛某某10个公厕的20万元工程保证金,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向薛某某索要好处费1万元。后在薛某某知道被骗催要下,董某某将已收取的20万元退还薛某某。
15、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骗取被害人闫某某10个公厕的20万元工程保证金,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向闫某某索要好处费1万元。后王某某退还闫某某10万元。
16、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某、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0个公厕的80万元工程保证金。
17、2019年3月30日、4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骗取被害人袁某某20个公厕的60万元工程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华某某、宋某某、孙某某、姚某某、何某某、齐某某、薛某某、闫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陈述;3、证人郭某某、韦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4、郑州市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款凭证、微信转款记录、收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工程合作协议、进场开工通知书、居间承诺书、银行账户资金流向明细、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 路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南省**县**乡**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共1120页。
3、涉案印章7枚、建设银行网银盾2个。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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