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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王某某等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5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底至5月下旬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世纪阳光14-12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世纪阳光14-12的房屋内容留被告人乐某某、王某某以及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2日,被告人乐某某、王某某先后搬入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世纪阳光14-12,与被告人董某某分摊房租,共同租住。当日晚上,三人在该房屋内容留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世纪阳光14-12的房屋内容留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世纪阳光14-12的房屋内容留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

5.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世纪阳光14-12的房屋内容留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

6.2020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世纪阳光14-12的房屋内容留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

7.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世纪阳光14-12的房屋内容留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接匿名群众举报后,民警赶至房屋内,将乐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人抓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乐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 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霁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桐城市**街道办事处**巷**号。

2.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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