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组。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王某,于2020年5月11日17时许,将被害人靳某某叫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城北上街253号佳兆业8号小区8栋1单元10楼6号出租房内,上述四名被告人将被害人靳某某限制其通信、人身自由,对被害人靳某某加以殴打,并持菜刀以威胁被害人靳某某让其向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支付人民币8万元。2020年5月12日9时许,被害人靳某某被迫向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支付8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遂放被害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以威胁、殴打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共同犯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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