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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王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组。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王某,于2020年5月11日17时许,将被害人靳某某叫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城北上街253号佳兆业8号小区8栋1单元10楼6号出租房内,上述四名被告人将被害人靳某某限制其通信、人身自由,对被害人靳某某加以殴打,并持菜刀以威胁被害人靳某某让其向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支付人民币8万元。2020年5月12日9时许,被害人靳某某被迫向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支付8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遂放被害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以威胁、殴打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共同犯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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