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西安市**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3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西安市**区**村**组**号,职业:海南**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9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大厦**楼**区,职业: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股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区**座,职业:海南**公司股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住海南省海口市**花园**号楼**号,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二部总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无固定住所,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一部总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区,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一部总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市,住浙江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号,职业:海南**公司财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小区**区**栋**室,职业:海南**公司业务支持部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区**路**花园**座**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一部业务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小区**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二部业务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区**栋**单元**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一部业务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小区**单元**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二部业务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区**小区**号楼**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二部业务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小区**栋**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二部业务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呼图壁县公安局补查重报后,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日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小区**栋**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渭南市**组**出租房屋,职业:海南**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镇,住海南省海口市**区**花园**座**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小区**栋**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该地,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一部业务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号楼**单元**室,职业:海南**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区**号楼**室,职业:海南**公司市场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25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翟某某等22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至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关于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甲在被告人董某某经营的陕西省西安市**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公司“话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新疆籍被害人王某某投资“钦谷有色金属”,谎称代其理财投资,让王某某将10万元打入了自己的招商银行卡中。后马某甲将该10万元钱用于个人花销。
(2)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13日海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成立。2018年11月28日,经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海南**公司橡胶现货挂牌交易可以上线。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出资180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出资120万元共同成立海南**公司,被告人马某乙为客服主管兼财务。
2018年12月3日,海南**公司将海南***公司发展为合作单位,合作经营橡胶现货挂牌交易业务,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海南***公司负责成立橡胶事业部主持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为橡胶现货挂牌交易业务开发客户资源及客户服务,负责出资购入交易系统及设备;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现货挂牌事业部名义或者海南***公司名义代客户理财、代客户交易;海南**公司负责为挂牌交易业务提供交易、结算、风控及交收管理。海南**公司收取橡胶现货挂牌交易业务产生的除现货挂牌交收外的手续费的10%,海南**公司收取剩余的90%。
为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和被告人董某某商定合作:由董某某成立海南**公司,负责开发橡胶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客户及客服,并让客户通过海南**橡胶投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模式为T+1期货交易模式;客户交易之前,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分析得出橡胶涨跌行情并透漏给海南**公司,海南**公司再根据具体情况给客户提供反向行情让客户买涨买跌,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贝某某的账户同时进行投资交易,与客户形成对冲局势,将客户做亏自己盈利。客户交易的手续费的12%、亏损的12%归海南**公司所有,剩余的手续费的88%、亏损的88%扣除相关税费后归海南龙**公司所有。被告人马某乙每月将数据形成对账单给被告人董某某核对,无误后将经营所得按比例分成。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成立海南**公司,并形成发展客户的团队。其中被告人任某某、翟某某先后任市场一部总监,被告人王某乙任市场二部总监,被告人王某丙任业务支持部经理,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李某甲任市场一部经理,被告人廖某某、门某某、和某某、李某乙任市场二部经理,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郭某某、闵某某、吕某某、黄某某为业务员。团队发展客户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由被告人王某丙通过网络购买电话号码给市场部,市场部再通过电话号码添加不特定的女性客户微信,并以虚构的“成功男士”的形象与对方聊天,逐步获得对方信任后将海南**商品交易APP推荐给客户,吹嘘可以很快赚钱,诱导客户投资海南**橡胶投资平台。被告人王某甲提前将预测的橡胶涨跌行情告知海南**公司总监,总监、经理、业务员层层转发给客户,经理和业务员起初以正向行情为诱导,让客户赚取少量钱财,待客户大量入金后,再提供反向行情将客户做亏。总监、经理、业务员根据客户亏损分别获得相应比例的提成。
通过以上方式,海南**公司招揽18名客户到海南**商品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其中被告人任某某任市场一部总监期间,先后组织、指导市场一部业务经理、业务员使被害人损失548405元。被告人翟某某任市场一部总监期间,先后组织、指导市场一部业务经理、业务员使被害人损失272400元。被告人王某乙任市场二部总监期间,先后组织、指导市场二部业务经理、业务员使被害人损失710980元。被告人杨某某经任某某、翟某某指导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185120元,使被害人宗某某损失267800元,经翟某某指导使被害人许某某损失26755元,经翟某某指导使被害人崔某某损失5260元;与翟某某指导张某某使被害人庞某某损失3466O元;与罗某某、任某某、翟某某先后指导杜某某使被害人耿某某损失110070元;共累计使被害人损失629665元。被告人罗某某经任某某、翟某某指导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124210元,与杨某某、任某某、翟某某指导杜某某使被害人耿某某损失110070元,共累计使被害人损失234280元。被告人李某甲与任某某指导张某某使被害人苏某某损失66930元。被告人杜某某经杨某某、罗某某、任某某、翟某某指导使被害人耿某某损失110070元。被告人张某某经李某甲、任某某指导使被害人苏某某损失66930元;经杨某某、翟某某指导使被害人庞某某损失34660元;共累计使被害人损失101590元。被告人门某某与王某乙指导郭某某使被害人白某某损失168160元;与王某乙指导黄某某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54785元,与王某乙指导吕某某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9295元;共累计使被害人损失232240 元。被告人和某某经王某乙指导使被害人梁某某损失10 1370元。被告人廖某某经王某乙指导使被害人沙某某损失9600元、张某某损失80590 元;共累计使被害人损失90190元。被告人李某乙经王某乙指导使被害人姜某某损失14800元,使被害人袁某某损失53825元,使被害人倪某某损失140255元;与王某乙指导闵某某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78300元;共累计使被害人损失287180元。被告人闵某某经李某乙、王某乙指导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78300元。被告人郭某某经门某某、王某乙指导使被害人白某某损失168160元。被告人吕某某经门某某、王某乙指导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9295元。被告人黄某某经门某某、王某乙指导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54785元。以上18名客户损失共计1531785元。其中海南**公司非法所得840022元,另有200000元在海南**公司留存作为交易保证金,海南**公司非法所得156414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将被害人损失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董某某成立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策划、指挥被告人王某乙、任某某、翟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罗某某、门某某、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和某某、廖某某、闵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吕某某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非法所得数额1196436元,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马某乙、王某丙积极参与帮助;以上21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董某某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其余18名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任某某、翟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罗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门某某、和某某、廖某某、王某丙现羁押呼图壁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李某乙、郭某某、闵某某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曾某某(159*********)、马某乙(183*********)、黄某某(182*********)、吕某某(136*********)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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