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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王某某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三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16年9月18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8月9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8月9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分别租赁了位于齐河县城区**庄**号楼**单元**室、**府**号楼**室的两处房屋,并通过微信群或者其他手段招募、纠集孔某某、陈某某、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焦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到其专门租赁的该两处房屋内卖淫。董某某负责卖淫女的食宿及联系嫖客、商定嫖资,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系出租车司机的便利身份,多次介绍嫖客到董某某设立的卖淫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齐河县公安局电子物证中心勘验报告书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身为出租车司机的便利身份,介绍嫖客到董某某设立的卖淫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5张、补充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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