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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200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村委会**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大门口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王某甲上前劝阻时被于某某打了一拳,王某甲还手殴打于某某,董某某见状也上前殴打于某某,并从电动车上取下安全头盔殴打于某某嘴巴流血,致使于某某牙齿脱落受伤。经鉴定,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王某乙、吉某某、兰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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