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号。因贩卖私彩进行赌博,于2020年5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墟**院旁。因贩卖私彩进行赌博,于2020年5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0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巷**号。因贩卖私彩进行赌博,于2020年5月3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因贩卖私彩进行赌博,于2020年5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贩卖私彩进行赌博,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5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小区**栋**房。因贩卖私彩进行赌博,于2020年5月3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海南省**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庞某甲辩护人丁兆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符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庄某甲、熊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丁(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售以国家七星彩、排列五的前四位数字作为中奖号码的私彩,私自设定投注类型和赔率,发展被告人董某某、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符某甲、王某甲为下级代理人员帮忙销售私彩。董某某、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符某甲、王某甲为非法获利,根据上线王某丁、林某某等人提供的私彩网址、账号、密码登录私彩网站销售私彩,由于设定的私彩赔率不同,每人的抽水比例也不同,私彩网站会自动结算每期私彩销售额以及水费。董某某、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符某甲、王某甲从私彩销售款中扣除水费后通过王某丁、林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或者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与上线王某丁、林某某等人进行结算。如果有客人中奖,王某丁、林某某等人再通过银行、微信或者现金等方式发给董某某、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符某甲、王某甲。经统计,董某某、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符某甲、王某甲累计帮助王某丁、林某某等人销售私彩非法经营数额至少5368044元,非法获利至少138262元。
1.董某某于2017年开始做王某丁的下级代理销售私彩七星彩,其开始是在临高县**路**银行附近自己开的 “**茶店”销售私彩,2018年其把茶店迁到临高县**镇**村委会**路自家销售私彩,其通过电脑、无线票据打印机、登录私彩网站销售私彩,累计销售私彩非法经营数额不低于1071021元,非法获利不低于73771元。此外,董某某还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张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179964000********)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170035200********)提供给王某丁用于私彩销售款的结算。
2.王某甲于2019年开始做王某丁的下级代理销售私彩七星彩和排列五,其在**卫生院旁自家的**维修店内销售私彩。其通过手机下载奖虫app登陆私彩网址销售私彩。其扣除水费后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给王某丁私彩销售款507359元,其与王某丁约定的抽水比例约为销售额的3%,累计销售私彩非法经营数额约为523050元,非法获利约为15691元。
3.王某乙于2019年开始做王某丁的下级代理销售私彩七星彩和排列五,其在临高县**镇**路**号**茶店门口销售私彩。其通过电脑、票据打印机登陆私彩网址销售私彩。其扣除水费后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丁私彩销售款797642元,其与王某丁约定的抽水比例约为销售额的2%,累计销售私彩非法经营数额约为813920元,非法获利约为16278元。
4.庄某甲于2017年底开始做王某丁的下级代理销售私彩七星彩和排列五,其在临高县**镇**路**号**配件店门口销售私彩,其通过手机登录私彩网站销售私彩。庄某甲于2017年至被抓获前,其扣除水费后微信转账给王某丁私彩销售款共计544575元,其与王某丁约定的抽水比例约为销售额的1.5%,累计销售私彩非法经营数额约为552868元,非法获利约为8293元。
5.王某丙于2019开始做王某丁、“二哥”(身份不详)的下级代理销售私彩,其在临高县**镇**街自家门前销售私彩,王某丙通过手机、电脑、票据打印机登录私彩网站向他人销售私彩。王某丙扣除水费后通过微信向王某丁转私彩销售款657858元。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王某丙通过微信向“二哥”转私彩销售款39571元。其与王某丁、“二哥”约定的抽水比例为销售额的2%,累计销售私彩非法经营数额约为711662元,非法获利约为14233元。
6.庞某甲于2019年开始做王某丁的下级代理,其在临高县**镇**路江南市场大米店销售私彩,庞某甲通过手机、电脑、票据打印机,向他人销售私彩。庞某甲扣除水费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给王某丁共计1384719元。其与王某丁约定的抽水比例为销售额的0.5%。累计销售私彩非法经营数额约为1391677元,非法获利约为6958元。
7.符某甲于2019年开始做“二哥”(身份不详)和林某某的下级代理。其在临高县**镇**墟流动销售私彩。符某甲通过手机、电脑、票据打印机向他人销售私彩,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符某甲扣除水费后通过微信向林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转私彩销售款37125元。2019年1月13日至2020年4月15日,符某甲扣除水费后通过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59964000********)向林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私彩销售款263683元。其与“二哥”和林某某约定的抽水比例为销售额的1%。累计销售私彩非法经营数额约为303846元,非法获利约为3038元。
8.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熊某甲在未查明是否用于合法用途的情况下,根据熊某丁(另案处理)指示,在银行开立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64000********)提供给熊某丁使用。10多天后,熊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现熊某丁销售私彩,仍继续将该张银行卡提供给熊某丁使用。熊某甲提供该张银行卡提供给熊某丁用于非法经营彩票业务,该银行卡收取王某丁销售私彩团伙使用的董某某、庞某乙、庞某丙、符某乙、符某甲、姜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转账共计650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票据打印机、银行卡、彩票纸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庞某丙、庞某乙、姜某某、郑某甲、王某戊、郑其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符某甲、王某甲、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电子微信交易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庄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符某甲、王某甲、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符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私彩,严重扰乱国家彩票经营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私彩,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销售私彩结算业务,结算金额达65.098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符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庞某甲、庄某甲、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怡
检察官:宋正方
书记员:龙燕玉
2020年9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墟**路**卫生院旁;
被告人王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
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巷**号;
被告人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小区**栋**房;
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号;
被告人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高县**镇**村**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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