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2********,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村**组**号。被告人董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9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0月7日,2018年9月2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镇**村**片**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本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79********,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大通区**镇**村**队**号附**)。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1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31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0月7日,2018年9月2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家园**-**-**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人胡某甲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1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31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0月7日,2018年9月2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9********,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影后**新村(户籍所在地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村**组平房**号)。被告人张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1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月9日。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3********,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潘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段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段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1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9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0月7日,2018年9月2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87********,汉族,芜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村**号。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1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月9日。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98********,汉族,本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大通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村**号附**)。被告人胡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本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片**号。被告人张某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1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月9日。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田某甲、胡某甲、段某甲、张某甲、胡某乙、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2月21日重新收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29日重新收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7年年初,吴某甲、任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田家庵区**广场**室自行成立“淮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 7月份搬迁至田家庵区世纪天成七楼。吴某甲、任某甲、沈某甲(另案处理)、董某甲、张某甲等人以“**公司”为名义开展对外贷款业务,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吴某甲、任某甲为公司的“大老板”,负责全面管理;张某甲为公司的“小老板”,负责贷款业务及日常管理等;沈某甲为公司“贷前老总”,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办理贷款、管理公司账目等事项;董某甲为公司“贷后老总”,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员扩充、管理及债务的催讨,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田某甲、武某甲(另案处理)、段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加入。组织成员田某甲、胡某甲、段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高某甲、胡某乙、武某甲等人负责宣传、接待、家访、催收、扣车、谈判等具体事宜,其中田某甲还负责记账、保管账本,在董某甲不在时管理组织成员。
该组织对成员进行统一管理,为成员提供就餐和宿舍,为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车辆或报销油费,通过给成员发放工资和业绩提成的方式维护组织运作。该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形成以吴某甲、任某甲、沈某甲、董某甲、张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田某甲、胡某甲、高某甲、张某乙、段某甲、胡某乙、武某甲、张某丙为积极参加者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以车辆抵押贷款为主、少量“空放”的现金贷款业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空放模式:借款人借款时需签订双倍借条,进行家访,收取家访费、保证金等费用,借款人需按期交付利息直至还掉本金。
“车贷套路贷”业务基本模式、流程是:通过发小广告、发微信朋友圈、中介介绍等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等吸引被害人前来公司借款。待被害人到公司咨询贷款业务时,对被害人车辆进行评估,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确定远远低于被害人车辆实际价值的出借金额,并以GPS安装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首期利息等名义收取虚高费用(以下简称“虚增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远低于约定出借金额,但被害人需要按照约定出借金额进行还本付息。该组织还利用缩短还款周期的方式混淆被害人对利息的认知,其规定的还款周期有7天、10天、15天,所称的利息并非是月息而是还款周期的利率。在被害人确定还款周期后,该组织成员会计算出每期还款的数额和还款期数,并在不告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的利息和本金上加收100-200元的GPS使用费。成员直接将每期需要还款的数额告知被害人,之后会让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大量各类书面合同,包括抵押协议、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虚假合同”)。通过合同记录虚高的借款数额等,若被害人提出异议就以“行业规矩”为由搪塞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虚假借贷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就被**公司所制约。与此同时,在借款时该组织通过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定位设备,交付车辆备用钥匙及行驶证等方式,实现该组织对车辆的控制,并安排组织成员到被害人家中进行家访,为日后索债做准备。
该组织通过上述方式虚增借贷金额,并让借款人手持与借款合同对应数额的现金进行拍照或使用银行卡足额转账给借款人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之后再让借款人将扣除的虚高费用转账或现金给付给家访的成员或者其他成员。
除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外,还约定了苛刻还款条件,整个合同文本仅有一份,并且由公司掌握。该组织规定还款必须在某一时刻前、不得将车辆开出淮南,开出需要报备等。如出现逾期还款、GPS信号异常等情形,该组织就会根据车辆GPS定位设备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将车辆停放到固定停车点(该组织租用的田家庵区**西区地下停车场)。之后以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和处置被害人车辆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索要高额违约费用、数额不定的拖车费用、剩余本金及利息等虚假债务。
后期债务的催收一般会由当时办理业务的组织成员先在固定时间通过电话催款,效果不好的话,组织成员会跟沈某甲、董某甲汇报,沈某甲、董某甲安排其他组织成员一同催债来加大催讨力度,通过打电话恐吓、威胁要上门讨债,或者直接扣车以不还款就处理车等方式让要挟对方还款。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利用“套路贷”模式,通过诱骗借款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处置被害人车辆、到被害人家堵锁眼、滋扰其亲友、采用高音喇叭喊话、拉横幅,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到人民法院虚假诉讼等手段威胁、滋扰、恐吓借款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其中诈骗29.8余万元,敲诈勒索20余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该组织的账本记录显示2017年2月-2017年12月,该组织放款163人次,记录的借款数额达611.1万元。依法查封吴某甲五套房产、冻结其银行卡4张;依法查封任某甲10套房产、冻结其银行卡11张;查封武某甲房产1套。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田家庵区及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其他犯罪事实
1.杨某甲被敲诈勒索、诈骗案
2017年1月份,被害人杨某甲因看到“**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在办理现金贷款,由沈某甲、田某甲接待,张某甲、任某甲办理,贷款3万,实际到手21000元。“**公司”以手续费、家访费、保证金、利息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9000元,并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杨某甲签订一份借款6万元的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张某甲等人向杨某甲口头约定21天后直接归还本金3万元,并不以6万元追偿。借款到期后杨某甲未能还上本金,在组织成员的逼迫下杨某甲先支付给**公司6000元作为逾期还款的补偿。2017年3月5日,杨某甲带着3万元本金到“**公司”还款,沈某甲以杨某甲逾期还款为由要求杨某甲再交6000元作为补偿,杨某甲拿不出再次被虚增的6000元钱,沈某甲要求杨某甲从**公司办理车贷还款。杨某甲被迫以其名下的一辆奥迪A6L轿车向**公司贷款10万元,实际到手借款7.8万元,由张某甲办理。**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高费用2.2万元,以“行规”为由诱骗杨某甲签订了一份借款10万元的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杨某甲每期还款9933元,15天为1期,共12期。沈某甲在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在没有告知杨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沈某甲拿10万元现金递给杨某甲拍照后抽回2.2万元,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杨某甲第三期还款逾期,其车辆被**公司强行扣走。为了要回车辆杨某甲被迫到**公司进行“协商”,沈某甲、田某甲等人以杨某甲逾期还款违约为由,单方面肆意认定杨某甲之前已经偿还的欠款都不算数,要求杨某甲必须把10万本金和违约金一次性全部还清,否则就处理其奥迪A6L轿车进行清偿,最终杨某甲被迫从其朋友处借来126000元还上这笔借款。放款前,由沈某甲、胡某乙、武某甲对杨某甲进行的家访。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在杨某甲无力偿还时又诱骗杨某甲从**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强行扣押杨某甲的车辆,以处理杨某甲的车辆用于清偿债务相威胁,敲诈勒索杨某甲约88866元。
2017年6月3日,杨某甲为偿还因还“**公司”的债务导致的欠款,无奈再次到“**公司”找到田某甲借款10万元,由田某甲接待,沈某甲、张某甲办理,再次被收取了平台费、家访费、GPS安装费、风险金、首期利息等名义的虚高费用22000元,实际到手7.8万元,并以“行业规矩”为由诱骗杨某甲签订了一份借款10万元的合同,虚高费用仍需还本付息。杨某甲需每期还款8742元,15天为一期,共14期。后杨某甲按要求共还款122388元,且曾因逾期还款,被罚款5000元,缴纳了3000元,因未足额缴纳,未能拿回备用钥匙和行车证。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被害人约47388元。
2.谷某甲被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案
2017年2月,被害人谷某甲通过中介朱某甲联系上胡某甲,以自己日产天籁汽车抵押到“**公司”借款4万元,实际所得借款35000元,由胡某甲接待。“**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5000元,并以“行业规矩”为由诱骗谷某甲签订了一份借款6万元的合同,口头约定还款是以4万元偿还,只要按期还款就没事,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张某甲联系“胖子修理厂”后让沈某甲、胡某乙将谷某甲的车开去安装GPS,胡某甲家访,沈某甲让谷某甲拿着合同约定数额的现金拍照“取证”,刻意制造资金流水。后期由于谷某甲无力还款先后两次联系张某甲从“**公司”办理现金贷款,分别是2017年2月底借款1.5万,打3万借条,每十天支付1500元利息,至本金还完;于2017年4月借款3.5万,打7万的借条,每十天支付3500元利息。两次借款均由沈某甲拿借条上的足额现金给谷某甲拍照“取证”,刻意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
3月下旬因谷某甲的车开到外地未提前跟“**公司”报备,被“**公司”认定违约将车扣下。沈某甲以不还钱就处理车辆威胁谷某甲,要求谷某甲支付共计3万元的高额违约金和拖车费,谷某甲被迫通过朱某甲借款3万元支付违约金和拖车费。4月谷某甲再次逾期还款,组织成员去扣车时发现车钥匙被换,于是沈某甲、胡某甲、胡某乙上门催讨,三人在谷某甲家中对谷某甲实施殴打,威胁谷某甲还钱。后因谷某甲实在无力还款,车辆再次被扣。“**公司”再次以处理车辆威胁谷某甲,谷某甲的舅舅童朝明帮助联系变卖车辆后还款6万将两笔现金贷款结清。谷某甲承诺赎回车之后立马变卖车辆,拿变卖车辆的尾款支付所欠的车贷,“**公司”将车归还谷某甲,后谷某甲离开淮南躲债。躲债前,谷某甲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还款48025元。该组织找不到谷某甲之后,多次安排胡某乙、胡某甲、武某甲等人员上门催债,将门锁堵实,对联撕毁。
吴某甲、沈某甲、张某甲安排胡某甲、张某乙、胡某乙使用谷某甲签订一张6万元、两张3万元(共计12万元)的虚假借条、放款照片,找到律师汝某甲提起诉讼。汝某甲让三人将三张欠条的债务合并后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谷某甲。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查封了谷某甲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庄**栋**房屋,查封期限3年;于2018年2月21日,判决认定谷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某甲本金120000元,违约金3000元。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谷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后以违约扣押车辆的方式敲诈勒索谷某甲。在被害人谷某甲无力偿还时又诱骗谷某甲从**公司办理其他贷款,使得被害人负债越滚越多,陷入套路贷漩涡中难以脱身,共敲诈勒索谷某甲约53000余元,致使谷某甲被迫变卖车辆,背井离乡,四处躲债。后又为索要虚假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其误导下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陈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4月份,被害人陈某甲经人介绍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沈某甲、张某甲接待办理。陈某甲以自己的奥迪A6L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7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5808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11920元,并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陈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陈某甲每期还款4020元,7天为一期,共20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张某甲在没有告知陈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70000元给陈某甲,刻意制造资金流水。家访后让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虚增费用还给**公司。放款过程中,段某甲、高某甲负责家访,沈某甲负责催收。后陈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还款给沈某甲。
之后还款过程中陈某甲逾期还款,**公司根据GPS定位将陈某甲的车开回公司扣下,陈某甲通过朋友找到“**公司”商量才将此事解决。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陈某甲约22320元。
4.王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甲经人介绍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段某甲接待,张某甲办理。王某甲以自己的雪弗兰克鲁兹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2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1500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5000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王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王某甲每期还款2522元,10天为一期,共9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张某甲在没有告知王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沈某甲拿20000元现金递给王某甲拍照后抽回约5000元,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期间高某甲、段某甲负责家访,田某甲负责催收。
王某甲转款给田某甲三期后一次性还款15000元。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王某甲约7566元。
5.孙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4月17日,被害人孙某甲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孙某甲以自己的五菱宏光S1抵押从“**公司”借款30000元,由胡某甲、张某甲接待,孙某甲实际所得借款23000余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6000余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孙某甲签订了30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孙某甲每期还款2780元,7天为一期,共12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张某甲在没有告知孙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放款期间,沈某甲拿30000元现金递给孙某甲拍照后抽回6000余元,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沈某甲、高某甲负责安装GPS,胡某甲、胡某乙、高某甲负责家访,胡某甲负责催款。
后孙某甲向胡某甲还款,最后一期时,由于经济紧张,孙某甲无力偿还。胡某甲告知违约要收取9000元违约金,要不就续借,恶意累加孙某甲的债务。孙某甲无奈再次向“**公司”借款,并询问能否提前还款,得到确认后再次借款3万元,沈某甲给其30000元并拍照,后再次收取各项虚高费用6000余元以及上笔欠款。孙某甲向胡某甲还款两期后提出提前还清欠款,沈某甲要求必须还款30000余元,孙某甲给付沈某甲30000余元还清债务。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孙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在被害人孙某甲无力偿还时又诱骗孙某甲再次办理贷款,共诈骗孙某甲约21920元。
6胡某丙被诈骗案
2017年4月25日,被害人胡某丙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胡某丙以自己的新桑塔纳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35000元,由吴某甲、胡某甲接待,实际所得借款2850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6500元,并以“行业规矩”诱骗胡某丙签订35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胡某丙每期还款2498元,7天为一期,共16期还完。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胡某甲在没有告知胡某丙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35000元到胡某丙母亲银行卡上后让胡某丙取出6500元交还给**公司,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期间,沈某甲安装GPS,胡某甲负责家访、催收。
后胡某丙按期通过微信还款给胡某甲,最后一期时,因其无违约行为,将前期交付的2000元保证金返还。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胡某丙约9468元。
7陶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5月2日,被害人陶某甲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张某甲、田某甲接待。陶某甲以自己的江淮瑞鹰越野车抵押从“**公司”借款20000元,陶某甲实际所得借款1588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4120元,签订了20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被害人陶某甲每期还款2170元,7天为一期,共10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张某甲、田某甲在没有告知陶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5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沈某甲拿20000元现金递给陶某甲拍照后抽回4120元实际放款15880元,刻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签完合同后,陶某甲发现,利息是周息不是月息,因已经签了合同只能借款。期间,高某甲负责家访。之后田某甲负责催收,陶某甲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给吴某甲。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陶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陶某甲最终还款21700元,诈骗陶某甲5820元。
8.孙某乙被诈骗案
2017年5月份,被害人孙某乙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车辆贷款业务,由武某甲、沈某甲接待。孙某乙以自己的江淮瑞风S3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2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1500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5000元,签订了20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孙某乙每期还款3733元,15天一期,共6期还清。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沈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孙某乙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沈某甲拿20000元现金递给孙某乙拍照后抽回5000余元实际放款15000元,刻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该组织虚增债务,隐瞒真相,并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孙某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期间,田某甲负责安装GPS、武某甲等人负责家访。之后田某甲、武某甲负责催款。后孙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某甲还款四次共14932元
后孙某乙无力还款。武某甲先通过电话辱骂恐吓催收,并恐吓其称不如期还款,每天要罚500元,提出让其再次借款以偿还之前的债务。2017年8月2日,为了还款孙某乙从“**公司”再次借款2万元,由沈某甲办理。扣除各项费用和之前的欠款到手约7000元。之后孙某乙因无力还款,又两次从“**公司”借款,每次借款2万元,每次实际到手8000元,以致孙某乙的债务被不断恶意累加。期间,孙某乙根据“**公司”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田某甲、武某甲、沈某甲还款57382元。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诱骗被害人孙某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在被害人孙某乙无力偿还时又诱骗孙某乙再次办理贷款来清偿之前债务,以此牢牢套住被害人,使得被害人负债越滚越多,陷入套路贷漩涡中难以脱身,孙某乙被诈骗34314元。
9.刘某甲被诈骗、虚假诉讼案
2017年5月份,被害人刘某甲“**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车辆贷款业务。由沈某甲接待,给刘某甲办理了现金贷款,刘某甲从“**公司”贷款30000元,每10天还一次利息,利息一毛,直至还完本金。沈某甲以“行业规矩”为由诱骗刘某甲签订6万元借款合同,虚增债务,后刘某甲还清债务。
2017年6月底,刘某甲再次先后两次在“**公司”办理现金贷款,由张某甲、沈某甲等人办理,分别借款25000元,签订50000元的双倍借条;借款23500元,签订47000元的双倍借条。最终由于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被迫背井离乡,四处躲债。“**公司”找不到刘某甲之后沈某甲派人上门滋扰刘某甲父母,寻找刘某甲索要欠款。
后沈某甲、胡某甲、田某甲、使用3张刘某甲签订的虚假借条和放款照片,找到律师汝某甲分别向大通区人民法院、寿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甲,其中2017年9月25日田某甲到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刘某甲欠款5万元的诉讼被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认定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5万元。其他两起撤回起诉。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诈骗刘某甲约22000元。后又为索要虚假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其误导下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弗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7年6月9日,被害人弗某甲因“**公司”“低息、不押车、当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弗某甲用自己的现代途胜汽车作抵押到该公司借款4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32960元,由张某乙、张某甲接待办理。“**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7040元,张某甲以“行规”为由诱骗弗某甲签订了一份借款40000元的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弗某甲每期还款2840元,7天为一期,共还款16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张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弗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200元的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沈某甲负责安装GPS,张某乙、高某甲负责家访,胡某甲、张某乙负责带弗某甲配车钥匙,沈某甲对弗某甲手持借款合同和4万元现金进行拍照“取证”,刻意制造资金流水。
弗某甲还款至7月份时,因车辆在其他公司再次抵押被沈某甲发现,沈某甲通知董某甲,安排胡某甲、胡某乙、武某甲等人根据之前安装的GPS定位系统将弗某甲的车强行扣下,开回“**公司”的固定停车场。扣车后沈某甲、张某甲与弗某甲进行“谈判”,威胁弗某甲不还钱就要处理其车辆,要求弗某甲5天内归还欠款和违约金共40000余元。弗某甲无力偿还,沈某甲喊来吉利车贷公司给弗某甲的现代途胜汽车再次办理抵押贷款,弗某甲从吉利车贷公司贷款7万元,从中拿出约4万余元还款给“**公司”。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弗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以违约为由扣押被害人车辆,威胁被害人偿还高额违约金、剩余欠款、利息。在被害人弗某甲无力偿还时又强迫弗某甲从其他贷款公司办理新的车辆抵押贷款,通过“转贷平帐”的方式以偿还“**公司”的欠款,使得被害人债务越滚越多,陷入套路贷漩涡中难以脱身,共敲诈勒索弗某甲24480元。弗某甲最终被迫举家还债、变卖车辆、整日起早贪黑,打工还债。
11考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7年7月,被害人考某甲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办理车辆贷款业务。考某甲以自己的本田CRV汽车辆抵押到“**公司”借款1万元,实际所得借款6300元,由胡某甲接待办理。“**公司”以平台费,GPS费,家访费等名义收取虚高费用约3700元,胡某甲以“行业规矩”为由诱骗考某甲签订了一份借款2万元的合同,并“口头约定”还款是以1万元偿还,只要按期还款就没事,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放款过程中,组织成员安装了GPS,张某乙、胡某甲负责家访。后考某甲还款3000余元。
7月底,考某甲将自己车辆卖掉,胡某甲知道后通知考某甲到公司“谈判”,胡某甲以考某甲私自卖车属于违约为由,要求考某甲还款2万元,考某甲不接受,胡某甲伙同董某甲、张某乙、段某甲等人在办公室威胁考某甲,其中有人持镊子佯装捅刺考某甲,考某甲被迫同意再还款16000余元。后胡某甲、高某甲等人带着考某甲回家向其家人筹钱。考某甲及其家人因内心恐惧,约一星期后,考某甲被迫支付16700元。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考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后以违约为由,滋扰、威胁被害人及家人,敲诈勒索考某甲约13700元。
12.陈某乙被诈骗案
2017年7月6日,被害人陈某乙经朋友“**公司”员工丁某甲介绍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张某甲等人接待,陈某乙以自己的本田竞锐车辆作为抵押从“**公司”借款10000元,陈某乙实际所得借款6000余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3000余元,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陈某乙签订10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陈某乙每期还款1926元,7天为一期,共6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张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陈某乙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200元的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张某甲拿10000元现金递给陈某乙拍照后抽回3000余元实际放款6000余元,刻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期间,沈某甲负责安装GPS,次日高某甲、丁某甲、高某甲负责家访。后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还款给“**公司”的丁某甲等。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陈某乙约5556元。
2017年8月16日,陈某乙通过吴某乙找到胡某甲、吴某甲,以同样方式再次借款1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6000余元。“**公司”收取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的虚增费用3000余元,每周还款1920元,共6期,由田某甲负责催收。后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还款给田某甲、吴某甲等。因如约还款返还保证金500元。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陈某乙约5020元。
2017年10月20日,陈某乙由于急需用钱直接到“**公司”找到田某甲、吴某甲以同样方式借款15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9000元。按照15天为一期,每期还款3325元,共5期。吴某甲让陈某乙手持15000元现金拍照,制造资金流水。后陈某乙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还款给吴某甲、田某甲。期间曾因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罚款500元。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陈某乙约8125元。
13.杜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7月15日,被害人杜某甲经余某甲介绍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胡某甲、沈某甲接待办理,杜某甲以自己的丰田凯美瑞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35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2900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6000余元,并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杜某甲签订了35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杜某甲的欠款分8期还款,15天一期,保证金分摊到前5期的还款中,前五期每期还款5350元钱,后三期还款5000元。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张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杜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期间胡某甲、沈某甲、张某甲负责接待、胡某乙下楼查看车况,沈某甲负责安装GPS、胡某甲、高某甲家访。
之后杜某甲向吴某甲的银行卡、胡某甲的微信、支付宝还款。最后一期还款少还1500元GPS安装费。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杜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杜某甲约11000元。
14.孙某丙被诈骗案
2017年9月份,被害人孙某丙经人介绍,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沈某甲、胡某甲接待办理,孙某丙以自己的大众途观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5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4300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7000余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孙某丙签订了50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孙某丙需每期还款2900元,每周一期,共20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胡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孙某丙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胡某甲拿50000元现金递给孙某丙拍照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期间沈某甲接待、张某乙负责家访、催收。之后孙某丙通过微信、支付宝还款给张某乙。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孙某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孙某丙约15000元。
15.张某丁被敲诈勒索案
2017年9月份,被害人张某丁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车辆贷款业务。沈某甲、吴某甲接待,张某丁以自己的马自达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8000元,实际所得借款5300元左右。“**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2700元,并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张某丁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张某丁每期还款1513元,每期10天,共6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沈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张某丁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放款过程中,沈某甲负责接待、签订合同,并安排人员安装GPS和家访,田某甲负责催收。
张某丁第三期还款逾期,田某甲将该情况告知沈某甲,沈某甲通知董某甲,之后安排高某甲、张某乙根据GPS信号将张某丁的车开回“**公司”的固定停车场(田家庵区**西区地下车库)扣下。扣车后沈某甲、田某甲与张某丁“谈判”,威胁张某丁不还钱就要处理其车辆,要求张某丁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罚款共计14000元。张某丁多次与田某甲 “协商”,最终田某甲同意支付11000元。张某丁被迫支付给吴某甲账户10000元,给田某甲个人1000元好处费后将车辆赎回。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张某丁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后以被害人违约为由,以处理车辆相威胁,敲诈勒索张某丁约8726元。
16.卞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2年被害人卞某甲向任某甲借款260万元,之后陆续还款约307万元,到2017年仍被继续索要100万元才能了结债务,卞某甲无力偿还。2017年该100万元债权“转移”给田某甲,田某甲为索要债务经董某甲同意后指使胡某甲、段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四人连续多日对卞某甲及其家人进行滋扰、纠缠。
2017年10月7日,田某甲带胡某甲、张某乙、段某甲到银鹭万树城小区卞某甲父母家楼下裸露纹身,采用高音喇叭等方式向卞某甲讨债,对卞某甲及其家人进行羞辱、滋扰。2017年10月8日上午,田某甲安排胡某甲、张某乙、段某甲、张某丙再次来到卞某甲父母家楼下采用高音喇叭喊话、拉横幅的方式对卞某甲及其家人进行滋扰、羞辱,横幅上写有“单家欠钱不还,老赖”字样,卞某甲母亲董某乙下楼与之进行理论,并和被告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张某乙推搡、殴打,董某乙无奈上楼回家。直至下午5时许,张某乙等人才离开小区。期间,卞某甲家人报警,警察出警后要求索要债务要走合法途径。2017年10月9日,田某甲安排胡某甲,段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再次来到**小区南门口通过拉横幅、张贴卞某甲及其家人户籍照片的等方式滋扰、羞辱卞某甲及其家人,民警出警没收其张贴的照片。2017年10月12日,田某甲再次安排张某乙、段某甲、张某丙三人到八公山宾馆卞某甲父亲单某甲的办公室以索要债务为由滞留,导致卞某甲父亲无法正常办公。单廷军报警后,民警告知索要欠款要走合法途径,张某乙、段某甲、张某丙到办公楼道看着单某甲,直至晚上才离开。单某甲内心恐惧,害怕单独离开会受到伤害,便没有回家,在办公室休息一夜。经过几次滋扰、纠缠,卞某甲及其家人与田某甲进行“协商”,卞某甲被迫将父母名下的银鹭万树城小区的房子过户给田某甲用于抵账,最终房子过户在组织成员武某甲名下。
该组织有组织的、公开性的滋扰、纠缠行为给卞某甲及其家人产生心理强制,家庭成员的名誉受到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卞某甲一家及周围邻居的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7.周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7年10月19日,被害人周某甲经谢某甲介绍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胡某甲、沈某甲接待。周某甲以自己的宝俊730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22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1700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将车子抵押在公司,未收取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5000元,并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周某甲签订了22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周某甲每期3886元,每15天一期,共6期。放款过程中,沈某甲拿22000元现金递给周某甲拍照后抽回5000元左右,刻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田某甲负责催收。
周某甲通过转账方式还款2期后逾期被叫到“**公司”,董某甲、田某甲、胡某甲、张某乙、段某甲等人以不还钱就要处理车威胁周某甲还钱,周某甲被迫缴纳了2000元钱罚金离开。事后由于周某甲害怕不敢再拖欠“**公司”债务,一次性还给董某甲20000元。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周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后以被害人违约为由,以处理车辆相威胁,敲诈勒索周某甲约12772元。
18.李某甲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2017年10月28日,被害人李某甲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车辆贷款业务。由胡某甲接待。李某甲以自己的陆丰X7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30000元,被收取“虚高费用”4400元左右,李某甲实际所得借款25600元左右。“**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30000元到李某甲银行卡上后让李某甲取出4400元交给张某乙带回公司,刻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胡某甲等人虚增债务,隐瞒真相,并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李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李某甲前5期每期还款4600元,后三期每期还款4300元,15天为一期,共8期。期间,胡某甲负责接待,签订合同,张某乙负责安装GPS、张某乙、段某甲负责家访。
借款后李某甲一直未还款并与董某甲等人多次发生口角。2017年11月13日11时许,李某甲在田家庵区海沃7楼被董某甲等人发现,董某甲、胡某甲、田某甲、段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高某甲共七人赶至海沃7楼将李某甲强行带至**天成**楼的“**公司”进行“协商”,董某甲等人以李某甲违约为由向李某甲索要7万余元的费用,李某甲不接受,董某甲等人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拘禁,并将李某甲随身携带的1000元现金和汽车钥匙强行拿走,随后董某甲安排张某乙、高某甲、段某甲根据李某甲借款时安装在汽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到凤台县将李某甲的陆丰X7汽车开回公司扣下,以此要挟李某甲偿还7万余元的费用,非法拘禁李某甲至2017年11月13日14时许才放李某甲回去筹钱赎回车辆。之后李某甲报警。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李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后以被害人违约为由,非法拘禁李某甲、扣押车辆相威胁,后因李某甲报警敲诈勒索未遂。
19.杨某乙被诈骗案
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杨某乙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沈某甲接待,后因费用高未借款离开。一周后,杨某乙再次来到“**公司”借款,由吴某甲、张某乙等人接待,杨某乙以自己的大众凌渡汽车作为抵押从“**公司”借款5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4365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6350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签订了50000元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杨某乙每期还款5016元,15天为一期,共12期,还有3000元保证金被分摊在还款中。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张某乙等人在没有告知杨某乙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的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50000元到杨某乙银行卡上后让杨某乙通过微信转给给张某乙6350元交还给公司,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期间张某乙、高某甲负责家访。之后杨某乙通过银行卡、微信等转账的方式还款给张某乙、吴某甲、沈某甲,共计61676元。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杨某乙18026元。
20沈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11月,被害人沈某甲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胡某甲、张某甲接待,沈某甲以自己的宝马X6作为抵押从“**公司”借款10万元,实际所得借款8.3万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1.7万元,以“行业规矩”为由诱骗被害人沈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沈某甲每期还款7155元,15天为一期,共18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胡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沈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2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公司”通过银行卡向沈某甲老婆银行卡放款10万元,并让沈某甲将取出1.7万元现金交还给“**公司”,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期间,高某甲负责安装GPS、张某乙、高某甲负责家访,田某甲负责后期催款。
沈某甲通过支付宝转款给田某甲、胡某甲、沈某甲等人进行还款,至案发时,沈某甲共还款11期,因逾期被罚款500元,共还款79205元。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沈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诈骗未遂。
21黄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黄某甲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任某甲、张某甲、胡某甲、沈某甲接待,任某甲同意黄某甲借款5万,黄某甲嫌数额少未借款离开。后胡某甲联系黄某甲、杨宜芝夫妇再次到**公司,沈某甲同意黄某甲以自己的大众迈腾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6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5200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8000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黄某甲签订了60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黄某甲每期还款2960元,7天为一期,共24期,前四期每期加600元的保证金。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胡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黄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期间沈某甲安装GPS,田某甲、高某甲、张某丙、段某甲家访,胡某甲负责催收。
一周后胡某甲给黄某甲打电话催收欠款,黄某甲意识到是周息。黄某甲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给吴某甲、通过微信还给沈某甲,共还款66960元。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黄某甲约14000余元。
22徐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10月,徐某甲到“**公司”借款,因借款数额低未借款。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徐某甲经谢某甲介绍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胡某甲接待。徐某甲以自己的奔驰smart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4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34000余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5000余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徐某甲签订了40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徐某甲前5期每期还款额为3240元,后11期每期还款额为2840元,共16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胡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徐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40000元到徐某甲老婆银行卡上后,刻意制造资金流水。让徐某甲通过其他方式将5000余元扣除费用还给“**公司”。期间胡某甲负责接待和家访,高某甲负责安装GPS。之后徐某甲通过银行卡还款给吴某甲。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徐某甲约13440元。
23李某乙被诈骗案
2017年12月份,被害人李某乙经人介绍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沈某甲、胡某甲接待,李某乙以自己的大众朗逸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3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24000余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5000余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李某乙签订了30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李某乙每期还款3550元,15天为一期,共10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胡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李某乙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张某乙拿30000元现金递给李某乙拍照后抽回5000余元,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期间张某乙、高某甲负责家访,田某甲、沈某甲负责催收。
李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还款给吴某甲、田某甲。沈某甲。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李某乙约11500元。
24徐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12月份,被害人徐某甲因“**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田某甲接待。徐某甲以自己的汉兰达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45000元,实际所得借款3650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8500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徐某甲签订了45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徐某甲每期还款3182元,7天为一期,共16期。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田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徐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0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45000元到徐某甲银行卡上后让徐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500元还给**公司,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期间张某丙负责家访,田某甲、沈某甲负责催收。之后徐某甲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田某甲、沈某甲。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14412元。
25.潘某甲被诈骗案
2018年2月份,被害人潘某甲被“**公司”的“低息、不押车、当日放款”的虚假宣传诱骗,到“**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由沈某甲接待。潘某甲以自己的别克GL6汽车抵押从“**公司”借款30000元,实际所得借款约24060元。“**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5940元,以“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潘某甲签订了30000元的虚高的借款合同,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沈某甲等人在没有告知潘某甲的情况下在每期还款金额中增加160元GPS使用费,虚增借款人债务。“**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30000元到潘某甲银行卡上后,让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940元还给“**公司”,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期间高某甲负责家访,沈某甲负责催收。后潘某甲通过银行、微信还款给吴某甲、沈某甲,共还款35200元。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潘某甲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诈骗潘某甲11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借款协议、借条、收条、车贷费用清单、机动车(质)抵押借款合同、机动车(质)抵押借款协议书 、弗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诉讼材料复印件、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产权明细表、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淮南市不动产查档证明、账本等书证;
2.证人陶某乙、丁某甲、曹某甲、方某甲、许某甲、朱某甲、黄某乙、赵某甲、童某甲、柏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卞某甲、杨某乙、李某乙、弗某甲、沈某甲、孙某丙、周某甲、黄某甲、杨某甲、徐某甲、杜某甲、孙某乙、潘某甲、徐某甲、王某甲、陈某甲、谷某甲、考某甲、张某丁、陈某乙、刘某甲、孙某甲、陶某甲、胡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田某甲、胡某甲、高某甲、段某甲、张某乙、胡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甲、张某乙、段某甲、张某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田某甲、胡某甲、高某甲、张某乙、段某甲、胡某乙、张某丙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萍
检察员:武珍
助理检察员:王争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田某甲、胡某甲、高某甲、张某乙、段某甲、胡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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