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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范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8********,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7********,汉族,富顺县人,大专文化,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范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傅某某认识被告人范某某。2019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川CQ****轿车搭载被告人董某某前往自贡市同兴路国美电器旁,被告人董某某以26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魏某某出售疑似毒品冰毒和麻古一包。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又驾驶该车前往自贡市沿滩区,被告人范某某在沿滩区政府旁巷道内向吸毒人李某某出售疑似毒品冰毒一包,李某某向被告人董某某支付250元。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川CQ****搭载被告人董某某前往自贡市沿滩区政府旁巷道内,被告人董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李某某出售疑似毒品冰毒一包。此时,吸毒人员曾某某向被告人范某某联系购买200元毒品未成功。

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再次驾驶川CQ****搭载被告人董某某至自贡市同兴路国美电器旁,被告人董某某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魏某某出售疑似毒品冰毒一包。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自贡市水岸豪庭小区日租房内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雷某某出售疑似毒品冰毒0.28克和疑似毒品麻古0.09克后被当场挡获。后公安机关从范某某身上和水岸豪庭小区日租房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和麻古共计4.61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冰毒和麻古4.98克;

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3.证人雷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手机检测数据等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范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惠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后补材料51页;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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