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甲,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64********,初中文化程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葛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董某某、葛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葛某甲找到被告人董某某,向董某某提出需要购买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发票的价格为开票金额的百分之七。董某某与付某某(已判决)商议在陈大牛(另案处理)经营的中国**南昌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葛某甲将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提供给董某某,董某某再将资料给付某某。葛某甲通过公对公转账至中石油南昌公司,付某某将资金转给董某某,董某某再将资金转给葛某甲指定的葛某乙、童某某账户,中国石油南昌分公司进贤大道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董某某、付某某从中赚取了开票金额的百分之一个点的费用。经鉴定,董某某、葛某甲虚开税款金额为8066421.27元,税额为1127353.27元,已抵扣税款。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6月4日主动到进某某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葛某甲于2019年8月2日主动到进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葛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董某某、葛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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