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甲恒,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草滩乡杨某某村**社**号(以上均自报)。2018年4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11月2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南区悦秀路**号***花园***幢****房(以上均自报)。2019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恒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以被告人徐某甲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上9时某某,被告人董某甲恒在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甲恒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驾驶粤TR7****号小型轿车途经我市东区福某某街长逸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告人董某甲恒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蒋某某,让被告人蒋某某找被告人徐某甲源“顶包”包庇自己。被告人蒋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徐某甲源,让被告人徐某甲源冒充司机包庇被告人董某甲恒,并将被告人徐某甲源的信息发给被告人董某甲恒。被告人徐某甲源、蒋某某在明知董某甲恒涉嫌犯罪情况下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言,由被告人徐某甲源冒充驾驶人以包庇被告人董某甲恒。
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董某甲恒经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归案,并如某某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徐某甲源经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归案,并如某某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恒、蒋某某、徐某甲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且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恒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董某甲恒对妨害作证罪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妨害作证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徐某甲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恒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量刑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某某一万元,构成妨害作证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恒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某某一万元。被告人蒋某某构成妨害作证罪量刑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构成包庇罪量刑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徐某甲源构成包庇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宜武
二Ο二Ο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恒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保证人李某某:1379071****);被告人徐某甲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287****,保证人黄某某:134255*****);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1份,散页1页;
3、《认某某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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