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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蒋某某、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4********,汉族,专科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5********,汉族,中专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0********,汉族,本科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蒋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董某某、蒋某某、许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甲成立工作室,每人兑1万元钱作为放贷资金,以许某某的名义往外放款,有人向被害人张某乙推荐了许某某,许某某于2018年4月2日、4月17日给张某乙放款两笔,赚取续期费、利息共7000元。期间许某某又推荐张某乙向董某某借款,董某某放款4笔,得利息7200元。许某某和董某某又给张某乙推荐了其他放款人,还他们的欠款,中间还不上就会催收,打被害人父母和朋友的电话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款合同、交易明细等;2、证人丁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蒋某某、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蒋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蒋某某、许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签订阴阳合同、任意约定利息和期限、循环放贷、违法收贷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志强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蒋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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